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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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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129:我能否得到此店面的所有权?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129:我能否得到此店面的所有权?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            问: 某厂欠我2000万元,后某厂、我、某房地产开发商三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因某厂欠我2000万元,现某房地产开发商用在建住宅下的20间店面代某厂偿还2000万元。某房地产开发商与我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明我无需支付上述房款2000万元,签订协议只为过户需要,此房款由某厂向某房地产开发商支付。”当时 某房地产开发商出具了购房款的现金收据给我。现交房期已过,我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商交付店面20套,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不同意代替某厂履行用物抵债为由,不同意履行交付店面的义务。我能否得到此店面?

答: 从你上述案情可以看出,你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律关系为以物抵债的关系。你不能得到此店面的所有权。其理由如下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中涉案标的为店面,对于店面的不动产只有在履行物权登记后,债务才消灭。 因你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相抵的店面未办理物权登记,就是未完成代为履行的义务,某房地产开发商可以不代某厂履行代为抵偿你的债权。你应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向某厂主张原债权。为此,你得不到此店面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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