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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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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131:年中离职的劳动者能否主张原单位支付年终奖?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131:年中离职的劳动者能否主张原单位支付年终奖?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             

问:我的朋友白某2014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4、2015年终白某均领取了年度绩效工资。2016年7月31日,白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当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白某向公司主张2016年1月至7月的年终奖被拒,请问,单位应否支持白某的年终奖?

 

答:关于年终奖,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约定不明,同时集体合同、规章制度也未作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则应支持劳动者关于年终奖的发放请求。但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为当年在岗职工,发放数额根据全年考核情况确定,劳动者在明知该内容的情况下,其在年中离职后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当年度分段计算的年终奖,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白某于年中离职后要求原单位支付2016年1月至7月的年终奖,原单位应否支付应看其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年终奖的具体规定,若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中明确约定年终绩效需综合其当年度12个月的业绩表现情况和日常考核情况确定绩效得分后计算发放,则白某由于年中离职已无法参与2016年度年终绩效的考核和计算,因此,不能享受2016年度1月至7月的年终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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