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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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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135:将报废车借给朋友使用出事故,车主是否需担责?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135:将报废车借给朋友使用出事故,车主是否需担责?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   

问:2017年2月18日,我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朋友覃某使用,覃某在某路口向右转弯时因未注意观察导致撞上同村村民李某,致使李某受伤,后交警部门认定覃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共计9000元。肇事的报废车没有购买保险,李某没有获得保险理赔,现李某要求我和覃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覃某无证驾驶报废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驾驶过程中不注意安全,最终酿成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受伤住院,且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覃某依法应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义务人,明知覃某无驾驶资格仍将没有购买保险的报废车辆借给其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损害,因此你的行为有过错,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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