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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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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137: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谁来还?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137: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谁来还?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   

  问:我们是一家矿业公司。2014年,我公司负责人黄某先后三次以个人名义向施某共借款261000元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黄某于2014年底归还施某借款15000元,嗣后,施某多次向黄某催还剩余借款,但黄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黄某与我公司共同承担上述借款的偿还责任。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按我们的理解谁借的钱应该由谁还,现在施某起诉要求我公司与黄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是否有相关依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黄某系你公司负责人,该借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其以个人名义与签订的借款合同,故你公司应与黄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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