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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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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6:婚前被继承人去世,婚后分得的遗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6:婚前被继承人去世,婚后分得的遗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     

问:张三的母亲在张三结婚前去世,其母亲生前有10万元银行定期存款。但是由于张三母亲去世时,该存款尚未到期,所以张三与他的姐姐没有到银行将这笔钱取出来。张三结婚后,存款到期。到期后,张三的姐姐通过书面形式放弃了5万元的应继承份额。现在张三因与妻子感情不和要离婚。张三婚后得到的这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张三获得的遗产份额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存在,对于张三应得的5万元,因为发生在结婚之前,所以属于张三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依据此条规定,张三的姐姐作为继承人虽然是在张三结婚后表示放弃继承的权利,但是放弃继承的效力应当追溯到张三的母亲去世之时。也就是说,张三的姐姐在其母亲去世之时便放弃了继承,张三在继承开始之时便享有了继承存款全部份额的权利。因此,张三的姐姐在张三婚后才放弃的5万元这部分继承份额,并不属于张三婚后与其妻子的共同财产,而是张三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张三婚后得到的这笔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其个人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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