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婚姻家事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9:下班回家丈夫发生交通事故,妻子能否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9:下班回家丈夫发生交通事故,妻子能否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     

问:妻子张某在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下午下班回家,丈夫李某驾驶摩托车来接妻子张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妻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丈夫李某对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妻子张某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件?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妻子张某在下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虽然乘坐的交通工具为丈夫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丈夫李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但妻子张某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并无关系,故妻子张某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妻子张某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故,妻子张某能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