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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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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68: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未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68: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未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问:我与丈夫结婚时,约定不抚养其与前妻生育的儿子。因孩子的生母在国外工作,故孩子上寄宿学校,每个周末回家。但婚后不到半年,丈夫10岁的儿子玩弹弓时将同学的眼睛打伤。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但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于你与丈夫之子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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