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婚姻家事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124:离婚时约定流产的孩子是否可以主张抚养费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124:离婚时约定流产的孩子是否可以主张抚养费?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问:2009年,我与王某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我起诉离婚,起诉时我已经怀孕6个月,经法院调解,我与王某离婚,我把孩子打掉,王某补偿我2万元,离婚后我反悔,生下一女孩,随我姓,王某以我违反调解协议以及孩子随我姓为由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孩子是否可以向王某主张抚养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以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你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你当时怀孕6个月,双方虽然协商约定你做流产,但你在离婚后生育一女孩,并随你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认为你违反了离婚时的调解协议以及孩子随你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是错误的,孩子是可以向王某要求抚养费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