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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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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解答5:对内地与台湾省遗留的历史婚姻法律问题如何解决?

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解答5对内地与台湾省遗留的历史婚姻法律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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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内地的配偶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受到历史影响均未再婚的,大陆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留在内地的一方依据国家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去台一方依照台湾地区规定与留在内地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2: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注销原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

3: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已离婚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照一夫一妻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有关结婚的规定办理。

4: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手续,内地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去台一方回来后,内地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依《婚姻法》做出判决。

5:去台一方回内地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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