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婚姻家事

北京资深律师胡文友律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解37: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北京资深律师胡文友律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解37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作者: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转载请注明作者,谢谢!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二:继父母子女之间可能由于缺失血亲关系,出现虐待、歧视与偏见等问题的情况更为严重

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也即行为人持续性、经常性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四:歧视最明显表现即是不尊重对方,采取不平等对待的态度和立场,损害对方人格利益或其他方面的利益的行为。相互尊重是人与人之间和谐友好相处的基础,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尊重是基本的行为准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