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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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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解答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特点之三: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解答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特点之三:

北京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特点之三:完全符合民法典各编的法律规范科学性内涵,实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其他各编的内容体系化、用语标准化、操作统一化的适用要求。正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同所有房屋所引发的争议,将民法典物权编的共有制度、不动产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规则与婚姻家庭编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整合,对正确地处理该类纠纷提供了准确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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