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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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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胡文友律师一日一法之17:婚姻被法院判无效,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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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法典施行以前,关于婚姻效力纠纷案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了“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即婚姻无效纠纷此前为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权。
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在婚姻效力纠纷相关规定中,删除了“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表述。那么,是否由此可得出“民法典时代,原本‘一审终审’的婚姻无效案件的当事人拥有了上诉权”的结论呢?
答:婚姻无效案件的当事人在民法典时代拥有了上诉权。赋予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上诉权体现出民法典对婚姻无效案件非诉性和争诉性的兼顾。民法典实施前,许多法院将此类案件作为非诉案件适用特别程序而非适用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而非诉案件与诉讼案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争诉性。由此可看出,此前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更多关注的是婚姻无效案件的非诉性特征。
婚姻无效案件非诉性体现在:
❶ 造成婚姻无效的几种法定情形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如近亲结婚损害国民健康、重婚损害一夫一妻制等。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需对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予以一定程度的约束,宣告婚姻无效便是对当事人滥用权利的制裁。
❷ 民法典施行前《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无效案件“一审终审”的规定、“不适用调解”的规定以及法律规定中将当事人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而非“原告”“被告”,也体现其非诉性的特征。
婚姻无效案件争诉性体现在:
❶ 当事人之间对婚姻效力存有争议,才会选择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非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❷ 对于是否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双方往往也存在较大争议,如一方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
在兼具两种属性的情况下,如何在诉讼程序的规定上,既能维护婚姻无效案件公益性的初衷,又能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给予了解答,在规定三种婚姻无效情形以及“不适用调解”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上诉权,并将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表述更改为“原告”“被告”,体现了民法典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又保障了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救济权利的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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