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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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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北京胡文友律师一日一法之129: 好友借款后不认账,借贷关系该如何判定?

北京胡文友律师一日一法之129: 好友借款后不认账,借贷关系该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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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遇上手头不宽裕的时候,许多人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自己最熟悉的亲朋好友。大家彼此知根知底,信用度往往也比较高。

   在听到自己熟人的朋友也着急用钱,有的人本着对自己朋友的了解,虽然不了解借钱的人,但想都没想还是把借款打过去了,事后要求他人还款却遭到拒绝,该怎么办?

  “钱不是我借的,凭什么要我还!”

   梁某与周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在其恋爱期间的一天,周某给梁某打电话称他的好朋友相某需要借款。梁某想到自己母亲那正好有些闲置资金,看在又是好友的面子上,就给相某的银行卡账户转账34.3万元以缓燃眉之急。随后,相某也回复说收到钱款。

   过了一个月,梁某找到相某要求还款,但是相某却对该笔借款矢口否认,称此款项是周某借用其账户与丁某发生的往来,并不是自己的借款。梁某见该笔借款无望讨回,故将相某诉至法院。

   原告梁某诉请相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3万元及利息。

   被告相某辩称我从未向梁某或其母亲借款,案涉款项是案外人周某借用我的账户与丁某发生的往来,此款项为借款的证据不足。了解了双方诉求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呢?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梁某作为本案原告依据转账凭证即完成了借款关系存在的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已由梁某转移至相某。相某认可收到梁某向其支付的34.3万元,但认为上述款项系案外人周某借用自己账户与丁某发生的经济往来,相某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在相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并未转移给梁某。梁某与相某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相某理应将其收到的梁某转账给其的34.3万元偿还给梁某。故梁某主张相某偿还借款本金34.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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