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婚姻家事

北京胡文友律师一日一法之148: 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人可否继续租赁该房屋?

北京胡文友律师一日一法之148: 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人可否继续租赁该房屋?

北京胡文友主任律师法律咨询热线:   15801392399

电子邮箱:308859481@qq.com

案例:2019年8月28日,王某通过法院拍卖取得北京市西城区某处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原是金某从某公司承租的公房,一直由金某及其儿子李某一家三口居住。2008年金某去世后,该房屋几经转让,最终于2019年由王某取得所有权,其间,房屋始终由李某一家居住。王某为居住使用该房屋将李某一家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其与李某一家的房屋租赁合同、李某将房屋腾空交还,并要求李某按照市场价格向其支付房屋租金。李某一家则认为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以及公房租赁的特殊性,其有权长期居住使用该房屋,仅同意按照原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向王某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系基于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而非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金某去世后,李某一家三口作为房屋共居人,可以继续使用涉案房屋。王某虽然已取得房屋产权,但此前在涉案房屋上设立的权利义务不因产权人的变更而消灭,对新的产权人仍然具有约束力。因涉案房屋是金某承租的公有住房,李某一家三口作为共同居住人使用房屋,应按原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记载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租金。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本案的裁判原则体现了对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就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来讲,首先房屋应当是共同居住生活的必要场所,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必要条件。其次是共同居住人具有使用房屋的持续性,在承租房屋居住的行为应是稳定的,并持续至承租人死亡时。共同居住人继受合同的,是对于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继受,共同居住人处于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确定的条件,如租金、租期等约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对房屋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和共同经营人可以继受租赁合同的权利作出规定,该规定与原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于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的保护一脉相承,并且新增了关于保护共同经营人经营权的规定,更利于保障经营的稳定性,有利于增进社会效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