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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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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打“小三” 情可原但法不容

原配打“小三” 情可原但法不容

2018-01-19 10:53:54

     中国法院网讯 (邓泰清)  “小三”插足他人的婚姻,破坏他人的夫妻感情,是道德谴责的众矢之的。往往原配打“小三”,旁观群众还会拍手叫好,但是动手打人是不对的,是法律不容许的。我国的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就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曾与丈夫金某原本感情很好,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后因金某在微信上认识微商小艳,两人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底,已对金某产生怀疑的小曾在大街上撞见丈夫金某与小艳在一起,气急败坏之下对小艳拳打脚踢,直至派出所民警现场出警才罢手。事发后,小曾无法忍受第三者小艳的电话、微信骚扰,无法原谅丈夫感情上的背叛,最终选择与丈夫协议离婚。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谁知在小曾与金某离婚后不久,小艳一纸诉状以小曾侵犯其健康权将小曾告上法庭。

   新邵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曾粗暴动手将小艳打伤的行为具有过错,应对小艳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小艳明知小曾与金某当时系夫妻关系,却仍与金某发展恋爱关系,破坏了小曾的婚姻家庭,是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小艳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故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综合全案,判定小曾承担小艳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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