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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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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 开发商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 开发商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2018-01-23 15:39: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段德辉 袁志昌

  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房屋层高低于合同约定标准,53户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涉集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并当庭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53名原告支付违约金。

  2015年起,王某等53名购房者先后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层高为3米。房屋交付后,业主们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层高仅2.9米,低于合同约定3米,业主遂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开发商则以合同约定层高为3米系工作人员笔误且政府部门的规划设计为2.9米,其交付的房屋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为由拒绝赔偿,业主遂诉至本院要求按诉请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明知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层高设计为2.9米,却在与各原告签订合同时将房屋层高约定为3米,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层高不足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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