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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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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占国案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6执2291号

申请执行人:刘占国,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中行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王颖,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执行人刘占国与被执行人王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14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解除原告刘占国与被告王颖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就丰台区晓月八里1号楼9层4单元904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E1710095016);二、被告王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占国购房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三、被告王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占国违约金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5元,由被告王颖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颖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占国)。权利人刘占国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王颖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后以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为由未妥投。

2、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颖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晓月八里1号楼9层4单元90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因本院无处置权,暂时无法予以处置。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颖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

4、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限制被执行人王颖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王颖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八里1楼4门904号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颖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3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6执22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硕宁

○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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