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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剥夺他人自由 男子犯非法拘禁获刑

为索债剥夺他人自由 男子犯非法拘禁获刑

作者:郭敏娜  发布时间:2019-10-21 10:27:23 打印 字号:  |  | 

为索取债务,张某伙同李某将魏某带至他处,并对其进行威胁、殴打。张某与李某因非法拘禁魏某,分别被延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2018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李某驾驶小轿车在北京市延庆区某农家院附近找到魏某,让魏某上车后将魏某先后带至延庆区旧县镇某村树林内、延庆区香营乡某村武某某家中等地,多次对魏某进行言语威胁、殴打、电击等,致魏某脑外伤神经反应,左膝软组织损伤、左侧耳廓电酌伤、左侧耳廓软组织挫伤、左侧耳廓皮肤擦伤,迫使魏某联系他人筹款人民币2万元由被告人李某取回,交给被告人张某。当日夜间,被告人张某、李某驾车将魏某送至延庆区某红绿灯附近,后魏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后被告人张某、李某分别被民警抓获,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共同犯罪的主要事实。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是犯意的提起者、实施者;被告人李某是积极参与实施者,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李某的罪责相对较轻,酌予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共同犯罪的主要事实,系坦白;另自愿认罪认罚,均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延庆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是一个月。

法官提示:

公力救济是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债务,即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债权人以私力救济的方式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对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此种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特别提示大家,追债手段须合法,切莫为追债非法拘禁他人,最终事不成反陷囹圄。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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