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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购房有风险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假结婚”购房有风险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作者:周熙娜 樊思迪  发布时间:2019-11-20 09:51: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赵某诉刘某、王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该案中,赵某系王某债权人,王某与刘某通过先结婚、后离婚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刘某,各方就涉案房屋的权属产生争议。赵某主张王某通过离婚的方式低价转移名下房产,其行为对债权人赵某造成损害。一审法院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情况,经审理后支持了赵某的诉请。刘某不服遂提出上诉,北京三中院近日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赵某与王某原系朋友关系,王某于2016年6月起陆续向赵某借款65万元。由于王某未偿还上述借款,赵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王某向赵某偿还借款、违约金共计71.5万元。2017年11月,赵某向法院申请对上述判决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王某与前妻潘某离婚,后与刘某结婚,并于一天后离婚,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名下房产以120万元处分给刘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8年7月,赵某将王某、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王某与刘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分的约定,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询到的同时段房屋售价,并综合考虑房屋的性质、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王某与刘某约定的120万元的房屋售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售价的30%以上,应视为不正常的低价。以不合理的低价处置财产,该行为本身即可影响王某的偿债能力,对赵某的债权造成损害;且目前并不能确认王某对外债权债务的情况,无法认定在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清偿时,刘某所支付款项可以满足赵某的债权,故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请。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近日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债务人逃债行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串通转移资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实现,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法律上在债的保全制度中设计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法官提示,作为理性的买受人,在看到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的房屋时,应持有谨慎怀疑态度,即使不知道损害的具体债权人姓名,亦应知晓该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利益,切忌因贪得一时利益,通过“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受让房屋,否则可能因“明知”和“故意”而引发法律纠纷。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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