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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妥善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关于家事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的调查

2018-08-22 14:57: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文

              古人云: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家庭和谐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在社会转型深化、经济发展加速、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矛盾加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既保证婚姻自由又保证作为社会基础的家庭关系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家事审判的重大课题。为此,豫西某基层人民法以近三年辖区家事纠纷案件为样本进行调研,分析农村家事审判的基本特点及案件背后的原因,积极探讨家事审判走专业化、多元化、综合化、个性化的新路子,旨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传统好美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一、基本特点

  1、案件数量增多,扁平化趋势明显。2015年审结家事案件336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5.33%;2016年审结家事案件406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0.38%,同比上升20.83%;2017年审结家事案件496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3.36%,同比上升22.16%;2018年上半年审结民事案件355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6.04%,同比上升22.68%。可见,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扁平化趋势明显。

  2、案件类型多样,案由呈现多元化。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隐私权、肖像权、荣誉权、姓名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肖像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3、首次诉讼判决离婚成为例外,驳回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多次起诉。家事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及家族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当导致悲剧发生的事例不断见诸报刊。为此,法官通常对首次起诉离婚的案件除非双方都同意离婚调解结案的除外,对被告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大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为离婚多次起诉的现象屡见不鲜。经对2017年以来审结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统计,经历两次以上起诉才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有79件,其中9件经历三次及以上诉讼才得以解除婚姻关系。

  4、调解撤诉案件占四成,判决案件审理期限相对较长。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和稳定的家庭伦理观念,使法官把审理家事纠纷重点放在当事人之间消除对立、修复感情、实现和解上,纠纷解决的价值目标和手段选择上更多地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因此出现调撤率高和审理期限相对较长的现象。抽取300起家事案件统计调解撤诉的有137件,约占四成以上,调撤率为45.67%;判决的163起案件平均审限为59天,和随机抽取的300起其他民事纠纷案件比较,发现家事纠纷案件审限比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多16天。

  二、原因分析

  1.人生价值观念转变,家庭婚姻宽容程度降低。随着人生观、价值观的转变,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和维系也带来了一些新挑战,家事纠纷的人身性、私密性和家庭财产形态、范围的多样化,增加了家事案件类型的多元化。离婚是对自由的向往,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离婚争议不大,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争议较大且很难达成一致。另外,从离婚原因上看,多数婚姻中双方并无很大过错,因生活习惯、认识观念等不能接受就提起离婚诉讼的屡见不鲜,可见家庭婚姻宽容程度明显降低。

  2、“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家事纠纷涉及家庭及家族之间的人身性、隐秘性,大多数当事人在处理家庭事务时不会刻意留存证据,彼此信任的借贷行为也不会签订书面协议,说和人或证人也不愿出庭作证,尤其是家庭暴力发生地点更加私密,再加上当事人保存和固定证据的意识较差,导致事实认定难度较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全面厘清当事人的情感、家庭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家庭暴力等,还需要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使案件审理期限相对较长。

  3、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复杂化不断增强。以家庭婚姻纠纷案件为样本,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不再是对单纯的身份关系作出判决,大多数夫妻在婚前、婚后或个人、夫妻双方共同通过多种途径获得了大量的不动产财产及公司股权、股票、债券、保险,还有征地补偿、社保发放、农村小产权房等新型财产纠纷,导致家庭财产构成复杂、分割困难。此外,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探视权问题、再婚后的离婚纠纷等日渐增多,且双方分别代表不同的家族对抗性强、矛盾尖锐,这都给家事审判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家事纠纷涉及家长里短,当事人往往希望法官分辨家庭生活中的所有是与非,不断提交调查申请,不断申请证人出庭,导致此类案件审理时间较长。”一名长期从事家事审判的法官这样说。

  三、对策建议

  1、实行审判方式改革,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由过去两个民事审判庭和三个派出法庭分散审理家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资源成立家事审判庭或家事审判合议庭,实现审判职能专业化。二是实现化解方式专业化,扩大家事纠纷人员调查范围,从当事人延伸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家中其他长辈,通过“劝、批、谈、教”,解开当事人心结,为他们制定调解方案。三是采取“圆桌审判”方式,从庭审设置、座次牌摆放、庭审参与人等方面营造家庭会议式的协商解决氛围,实现审判方式专业化。四对家事审判工作考核构建以调解率、自觉履行率、当事人纠纷解决满意率为主要考核指标的评价体系,实现质效评估专业化。

  2、畅通家事纠纷化解渠道,推进家事解决机制多元化。主动“走出去”与妇联、民政局等社会组织协调,家事纠纷案件预立案后,先分流到各乡镇、村组民调、妇女组织,由民调员、妇联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选择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当事人选择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及时开庭审理,实现社会组织调解和法院诉讼调解的优势互补。同时,坚持“引进来”,构建诉调对接中心,落实人民调解员驻院调解制度。

  3、拓宽家事审判平台,推进家事审判综合化。一是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援助律师工作室,对家庭中的弱势群体进行诉讼指导、诉讼服务。二是社会联合调查平台。针对不同案件的需求,由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人员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行专门事项的调查和汇总,形成信息量大、直观具体的可供审判参考的调查报告。三矛盾解决协调平台。许多具有可操作性的调解方案,比如老人的“五保户”、“低保户”待遇、子女就业就学等问题都需要通过矛盾解决协调平台落实。

  4、开展反家暴工作和心理干预机制,推进家事审判个性化。在家事审判中发现有家庭暴力的,要积极开展反家暴工作,实行家庭暴力“禁止令”,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将事后惩罚变为事前预防,切实保障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同时,还要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建立以合议庭成员为主,心理咨询志愿者、专家顾问团成员参与的调解团队,在家事纠纷诉讼各个阶段,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民陪审员或志愿者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推进家事审判个性化和人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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