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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赡养费”——因“借”而散的亲情

“天价赡养费”——因“借”而散的亲情

2013-11-12 16:09:40  

     中国法院网讯 (文海宣)  80多岁的刘老太夫妇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12500元。女儿却一肚子的委屈,认为本次诉讼的起因是弟弟刘明欠自己235万元借款拒不归还,自己无奈之下把弟弟诉至法院,弟弟为了报复从而怂恿父母向自己索要一笔“天价赡养费”,意图抵销借款纠纷一案的诉讼效果。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刘真自2013年9月起每月各支付刘老太和刘老汉赡养费人民币300元。

  刘老太和刘老汉诉称,他们是女儿刘真的亲生父母,刘真曾承诺为自己购买养老居住用房,但是一直没有兑现。因年岁较大,需要有子女陪伴照顾,于是从2011年10月起就与儿子刘明居住在一起,由刘明承担赡养责任。刘明无自有住宅,与他们一同租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内。刘老汉于2013年4月5日突发骨结核病,入住海淀医院,截瘫在床至今,刘明除承担刘老汉医疗费用外,还需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照顾刘老汉及家人。为了照顾刘老汉,家中雇有小时工,小时工费用每月1000元;医院雇有护工,护工费用每天130元;房租费用每月12500元。现刘明已经离职,至今没有正式工作。上述费用都由刘明负担,不合情理,他们于是才提起了本次诉讼,要求女儿刘真每月支付赡养费人民币12500元。

  刘真辩称,关于房子的情况是这样的,之前在沈阳,父母提出希望能改善住房条件,由其先给父母买一套新房,父母的旧房子动迁之后补偿的费用给其。刘真于是2007年在沈阳给父母买了一套新房,然而2009年父母又说要来北京居住,无奈之下刘真就把房子退了。2011年开发商把房款70万元退回其账户,但第二天弟弟刘明就借走了其中的65万元。考虑到房子已经退了,2011年10月份,父母两人来到北京,表示要和刘明一起居住,她给了弟弟3万元钱,作为赡养父母的费用,并答应今后赡养父母的钱就从借给刘明的65万元中扣除,但前提是父母在沈阳的房子归其所有。后来,父母改变主意,不同意给她沈阳的房子了,所以她也就不再同意从刘明欠的65万元中扣除任何费用。父亲本次生病住院,她也给付了9.5万元的住院费,并非一分钱没给。父母两人每月的工资加在一起8000元左右,根本不缺钱,而且他们从来也没有找子女要过钱。刘真还表示,关于本次诉讼,其曾到海淀医院问过父亲,起诉自己给付赡养费是否是父亲的真实意思,父亲说他根本不知道,当时刘明没有拿起诉书的第一页,就拿了第二页去找他签字,他以为是儿子要离婚的事情,所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签字了。综上所述,其不同意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刘老太和刘老汉提交了儿子刘明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每月交纳租金12500元。此外,刘老汉还提交了住院病人预交金收据、护理费收据、服务合同书等证据材料,证明其住院费用和相关护理费用的支出情况。

  而刘真则提交了工资明细、转账凭证及住院病人预交金收据,证明其工资收入为每月3600元,其为父亲住院支付医疗费9.5万元,并且曾于2011年10月通过转账方式给付弟弟刘明3万元,作为赡养父母的费用。

  另经法庭查明,刘老太每月收入为2350元,刘老汉自认其每月收入为5000多元,并且表示其为离休干部,医药费可以报销。2013年3月,刘真作为原告将刘明诉至法院,要求刘明立即偿还借款235万元,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案中,刘老太、刘老汉主张由于在北京没有自有住房,需要租房居住,每月房租费用为12500元,刘真作为子女有赡养的义务,故要求刘真承担上述租房费用。但从该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刘老太、刘老汉每月工资为8000元左右,在沈阳有自己的住房,并且刘老汉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均可以报销,故刘老太与刘老汉并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此外,刘老太与刘老汉所租住的房屋已经远远超过了其能力可负担的范围和实际的生活需要,故刘老太、刘老汉要求刘真给付该房屋每月的房租费用人民币12500元作为赡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刘真提交的有关证据及庭审调查可以证实,刘真已向刘老太、刘老汉支付过赡养费三万元,且在刘老汉住院治疗期间,也预交了住院费95000元,并不存在不赡养刘老太、刘老汉的情况。但鉴于刘老汉现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刘老太也已达到七十六岁高龄,且身体状况不佳,故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将视刘老太与刘老汉的经济状况及刘真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刘真每月给付刘老太、刘老汉一定的赡养费用。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父母向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条件,一个是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另一个是父母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上述案件中,通过庭审调查可知,刘老太和刘老汉并不存在生活困难的问题;而女儿刘真,也并非像两位老人所说的那样,存在不赡养老人的情况。该案的真正起因实际上是姐姐刘真与弟弟刘明之间的借贷纠纷,刘真表示自己曾经多次慷慨解囊,只为帮助身处困境中的刘明,保住刘明的房屋不被拍卖;而刘明,不但一再拖延还款时间,反而扬言要拒绝还款。无奈的姐姐于是才把弟弟起诉到法院。作为父母,此时应当尽可能调和姐弟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在辨明是非的基础上说服教育儿子刘明尽快归还姐姐欠款;另一方面以情动人,劝慰女儿是否可以基于亲情考虑适当放宽还款条件。然而,两位老人并没有选择上述方式去调和家庭矛盾,而是选择了站在儿子一边,通过另起诉讼的方式意图逼迫女儿撤诉或者抵销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效果。殊不知,这样的做法不仅不能帮助化解姐弟之间的矛盾,反而把自己也放在了女儿的对立面,伤了亲情也伤了一家人的和气。本案索要“天价赡养费”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因“借”而散了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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