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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饭馆就餐滑倒 店主被判赔偿9000余元

顾客饭馆就餐滑倒 店主被判赔偿9000余元

作者:陈慧春 蒋佳静  发布时间:2020-06-15 11:31:05 打印 字号:  |  | 

李女士在饭馆就餐后出门时滑倒,诉至法院要求饭馆的实际经营者赔偿损失。目前,该案已在怀柔法院审结并生效。

李女士诉称,2019年9月10日7时30分许,其到张先生经营的饭馆处就餐,从饭馆准备外出时,张先生在门口铺的地摊鼓起将其绊倒,造成其身体受伤。当日,李女士被送往北京市怀柔区中医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胸11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治疗7天,支出医疗费8000余元,卧床3个月,为此误工4个月之久。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事发后,李女士向怀柔区庙城镇派出所报案。李女士认为:张先生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摔倒致伤,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张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张先生辩称,在食堂门口铺设地毯符合社会常理。李女士以地毯绊倒起诉为由不符合客观实际,其摔倒系个人过错导致。李女士当天穿着拖鞋,雨天路滑,打着雨伞从店内疾步走出,拖鞋本身就不防滑,人穿着拖鞋在正常的天气情况下,走路都会比平常小心谨慎些,更不用说选择在下雨天穿拖鞋外出,而李女士穿着拖鞋下雨天行走,又因为举着伞遮住了自己的视线,其仰着头不看脚下的路况,导致摔倒受伤,其对自己所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查,事发当天下雨,李女士前往张先生店内就餐,右手举着伞、左手打着电话、脚上穿着拖鞋从店内走出,在红色地毯上向前滑到。事后,李女士前往北京市怀柔区中医医院就诊,诊断为:血瘀气滞、胸11椎体压缩骨折。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先生作为饭馆的经营者,即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从其接受李女士等人消费、李女士等人进入其经营场所开始,即对李女士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张先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当天下雨,路面湿滑是常态,且饭馆门口为斜坡,但张先生未对其铺设的地毯的防滑性考虑周全。故张先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李女士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诚然,张先生作为饭馆经营者的管理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对该义务不能苛责,亦不能无限扩大其责任比例。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道下雨天路面湿滑,故应在走路过程中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但其明知下雨天路面湿滑存在危险性,还穿着拖鞋、使用手机打电话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故对其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9000余元。

法官提示:

外出就餐本是件开心事,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安全卫生的餐厅就餐。同时应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观察警示标识,餐后主动索取并保存好消费票据。作为经营者,店内要做好警示标识布置,尤其是在下雨天等恶劣天气,适量放置小心地滑等标识,并时刻提醒顾客注意安全。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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