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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宠物犬横穿马路 骑车人摔伤致残诉至法院

大型宠物犬横穿马路 骑车人摔伤致残诉至法院

作者:于连鹏 徐薇  发布时间:2020-06-09 11:06:02 打印 字号:  |  | 

庞先生骑车外出,突遇一条大型犬横穿道路,避让不及摔伤致残后诉至法院要求大型犬主任赔偿损失。目前,怀柔法院已审结该案。

庞先生诉称,其骑车外出,突然遇见一条大型犬横穿道路,将庞先生的车撞倒,庞先生当即摔倒致伤,腰部疼痛,站立困难,庞先生要打电话报案,犬主人朱女士上前阻止,承认是自己的过错,并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后朱女士找车将庞先生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庞先生为“腰椎压缩性骨折(L1)”,后住院治疗,为此花费医药费48 000余元。庞先生的伤虽经治疗,但已造成残疾,严重妨害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朱女士对所饲养的动物未尽到管理职责,动物横穿道路,将正常骑车行驶的庞先生撞倒致伤,对此后果,朱女士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朱女士辩称,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庞先生的诉讼请求主张过高,部分数额不合理,同意赔偿原告8万元。

经查,朱女士从家中外出遛其饲养的一只白色萨摩耶犬,未牵引遛狗绳,其饲养的萨摩耶犬由南向北横穿道路撞翻了庞先生所骑的车辆,庞先生摔倒致伤,事发后朱女士将庞先生送往北京怀柔医院检查治疗,经被鉴定人庞先生腰1椎体压缩骨折经椎体成形术后,致残程度为十级。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朱女士所饲养的萨摩耶犬不属于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中所列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的小型玩赏犬,且未牢固牵引犬链使得其饲养的萨摩耶犬撞倒了庞先生驾驶的三轮车致使庞先生受伤,结合公安机关笔录等证据表明,庞先生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朱女士应对于庞先生摔倒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院判决朱女士于赔偿庞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万余元。

法官提示: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广大市民出户遛犬时一定要记得束犬链,避让行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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