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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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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妻子有意隐瞒疾病史请求撤销婚姻 未获支持

认为妻子有意隐瞒疾病史请求撤销婚姻 未获支持

2021-07-16 14: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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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汪智敏 张秀文)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是否意味着夫妻一方只要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起诉撤销婚姻关系就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虽然二人已过不惑之年,但怀着对爱情的憧憬,很快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199月登记结婚,期间,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了8万元彩礼,还送给女方一条金项链。

  婚后2个月,李女士确诊了乳腺癌,并到多家医院就诊。对于自身患病的情况,李女士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告诉丈夫,直至丈夫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了妻子的诊疗材料。王先生知道后,觉得接受不了,二人因此多次发生矛盾。

  20213月,王先生以李女士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及金项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根据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主张妻子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因此其与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系可撤销婚姻,但其妻子确诊乳腺癌的时间系201911月,晚于二人结婚登记的20199月,因此,并不存在婚前隐瞒的事实,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事实系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因此,该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婚姻法。而婚姻法并未将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仅将胁迫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的婚姻关系属于胁迫婚姻,因此,原告主张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不能成立。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原告应该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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