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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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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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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赠予给子女的个人房产依法是子女的个人财产

婚后父母赠予给子女的个人房产依法是子女的个人财产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北京市市大兴区辛店小区1号楼6单元XX室虽然是张先生的父母在张先生和燕女士婚后所出资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张先生个人名下,依法是对张先生个人的赠予,依法是张先生的婚后个人财产,但是燕女士和张先生因感情破裂离婚以后,燕女士又另行到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起诉一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上房屋。经过协商无法解决以上纠纷,张先生通过专业的北京房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材料,认定争议房屋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依法准备了证据目录和代理词,经过依法出庭代理,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依法保护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2014-12-18下达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燕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燕女士负担(已交纳一千一百五十元,余款一千一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三千三百元,由原告燕女士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燕女士依法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胡文友律师说法: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归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北京市市大兴区辛店小区1号楼6单元XX室虽然是张先生的父母在张先生和燕女士婚后所出资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张先生个人名下,依法是对张先生个人的赠予,依法是张先生的婚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燕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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