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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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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不办理过户,法院支持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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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傅先生、张女士系夫妻关系,位于北京市西城区TNS前街北里3号楼5单元501号房屋系登记在彭女士名下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61.87平方米,其拥有完全产权。2005129日傅先生、张女士与彭女士就北京市西城区TNS前街北里3号楼5单元501号房屋的买卖达成了一致,约定房屋总价为386706元,并具体就房屋售价、装修及房屋改造、装修主材料费、旧家具转让等各项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由傅先生、张女士一次性支付给彭女士386706元,囊括以上所有费用。2005130日,在达成买卖协议的第二天,傅先生和张女士在招商银行柜台取现金390000元,在柜台将以上现金当场交给彭女士,彭女士当场在柜台将以上现金存入其银行账户,傅先生、张女士实际支付的购房总款为390000元,彭女士当场写了收到傅先生、张女士购房款的收条,傅先生、张女士随即入住至今。因为当时彭女士双方在以前是关系很好的同事,也就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价看涨,彭女士渐生反悔之意,至今房价已经上涨了将近十倍,当傅先生、张女士一再要求彭女士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时,遭到了彭女士再三推脱和拒绝,开始彭女士以央产房没有备案和要交超标面积款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又以傅先生和张女士在北京没有购房资格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彭女士现在竟然擅自恶意违约要求按现在的市场价格补齐所谓的房屋升值差价才同意办理房屋过户。万般无奈之下,傅先生和张女士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通过专业的北京房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合同,认定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继续履行,现在央产房可以办理上市备案手续,因为在北京购房限购政策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不受现在购房限购政策的影响,依法应该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起草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且依法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南区)出庭代理了诉讼,在今年经过法院开庭,在胡文友律师的努力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于2013122日作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7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彭女士与傅先生、张女士继续履行双方于二○○ 五年一月二十九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清单);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彭女士协助傅先生和张女士办理北京市西城区TNS前街北里3号楼⑤-5-50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全部由傅先生、张女士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补缴面积超标的费用及相关税费。);

胡文友律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继续履行,现在央产房可以办理上市备案手续,因为在北京购房限购政策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不受现在购房限购政策的影响,依法应该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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