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成功案例

买卖未满五年经济适用房,法院认定买卖无效支持腾房

买卖未满五年经济适用房,法院认定买卖无效支持腾房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2006年6月,周女士因外公的房屋拆迁而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2006年12月底选定房屋:北京市昌平区TTZY58号楼3层4单元302室,由于当时周女士经济困难无钱购买,郭先生是周女士的亲戚,郭先生知道这个情况提出借周女士的名义买这个经济适用房,首付款是郭先生付的,余款以周女士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后来贷款没有成功,郭先生付清了尾款,全部购房款为342883.5元,2007年11月份,郭先生以周女士的名义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以上房屋在2010年11月12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昌字第47057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周女士,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房屋坐落是昌平区TTZY58号楼3层4单元302室,房屋性质是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为129.39平方米。由于房屋登记时间是2010年11月12日,到2015年11月13日才能满五年,现在还未满五年,不能上市交易。郭先生在同一个小区还购买了另一套经济适用房,这套经济适用房的地址是北京市昌平区TTZY58号楼3层4单元202室,郭先生在这个小区有两套经济适用房屋,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是解决住房困难的,一人只能买一套,由于郭先生借周女士的名字买了经济适用房,导致周女士本人无法再申请经济适用房,无法解决自己的住房困难问题,经过协商无法解决此纠纷,业主周女士通过专业的北京房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合同,认定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禁止上市交易,买卖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买卖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应该无效,所以才接受了业主周女士的委托,胡文友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材料,胡文友律师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且于2011年6月份到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东小口法庭办理了立案手续,经过三次开庭,然后法院于2011年12月份下达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昌民初字第02302号}》,依法支持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郭先生借用周女士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TTZY58号楼3层4单元302号房屋的民事行为无效。

2:郭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二个月内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TTZY58号楼3层4单元302号的房屋返还给周女士。

3:驳回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郭先生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做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3253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郭先生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郭先生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胡文友律师说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才能上市交易,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郭先生借用周女士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郭先生应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周女士。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