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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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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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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想收回出租房屋,依法维权免费用三年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1985年北京QY实验学校和北京市朝阳区BLZ学区,共同兴办了LHFL旅馆,到1995年,由于北京QY实验学校经营LHFL旅馆亏损,拖欠BLZ学区房租。被告上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后经法院调解,由CJY出资缴纳北京QY实验学校所拖欠房租并承包经营LHFL旅馆。1996年4月,LHFL旅馆向北京市DFDC学校申请,在北京市DFDC学校书面同意下由CJY在旅馆院内(教学楼后院)建设房屋。1996年7月9日,三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2001年合同到期后,租赁合同改为每年一签,2010年合同到期后,经朝阳法院调解北京市DFDC学校将所出租的地下室房屋收回。
CJY自建房屋情况如下:
1996年建平房1998年建东西两侧二层楼房。
平房坐北朝南,14 间 ,每间约15平方米,合计210平方米
西侧二层楼房,坐西朝东,5间,约80 平方米。
东侧二层楼房,坐东朝西,5间,其中学校院内约90平方米,红线以外约110平方米。在学校院内自建房屋总面积是380平方米,在学校院外自建房屋约110平方米,自建房屋按每年叁仟元支付费用给北京市DFDC学校,后来一并纳入房租费用支付,房租费用由一年五万元涨到十五万元。现在由于CBD东扩,北京市DFDC学校由于看到拆迁利益巨大,就想提前收回房屋,经过协商无法解决此纠纷,承租人陈先生通过专业的北京房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合同,认定北京市DFDC学校要想收回自建房屋必须赔偿自建房屋的建设费用,所以才接受了承租人陈先生的委托,胡文友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材料,胡文友律师起草了《民事反诉状》和《答辩状》并且依法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反诉立案并且出庭代理了诉讼,在今年经过法院开庭,在胡文友律师的努力,双方达成了和解,然后让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4日下达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朝民初字第23769号,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LHFL旅馆及被告CJY于2015年6月30日腾退其占有使用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JTL40号的场地及地上房屋(北京市DFDC学校院内,东至东侧围墙,北至北侧围墙,西至西侧围墙,南至教学楼北侧,腾退范围以附图阴影部分为准)并交付给原告北京市DFDC学校,并保证交付时房屋质量及主体结构符合使用标准。
二:原告北京市DFDC学校免除被告北京市朝阳区LHFL旅馆及被告CJY至2015年6月30日对上述场地及房屋的占有使用费;
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LHFL旅馆及被告CJY不再就上述场地内房屋的造价及装修费用向原告北京市DFDC学校主张补偿;
四:被告北京市朝阳区LHFL旅馆及被告CJY须履行安全责任义务(具体以与北京市DFDC学校签订的安全协议为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市DFDC学校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胡文友律师说法:由于北京市DFDC学校要赔偿几十万的自建房屋的造价费用,所以才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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