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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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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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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前夫无权分割

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前夫无权分割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20091115日,原告朱先生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王女士主张依法平均分割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城馨园239号楼4单元XX室房产。原告朱先生和被告王女士于2011年8月登记结婚。2019年10月16日,原告朱先生和被告王女士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就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城馨园239号楼4单元XX室房产作出分割。在协商无法解决以上纠纷的情况下,王女士通过专业的北京房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材料,认定结合资金走向、房款支付、房屋所有权证等书面材料由谁控制,房屋由谁实际控制使用、房屋由谁实际出租,房租由谁实际收取等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争议房屋虽然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但是王女士母亲女士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刘女士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争议房屋不是王女士和朱先生夫妻共同财产。经过依法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出庭代理并发表了答辩意见和代理意见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20730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5民初2905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由原告朱先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胡文友律师说法:

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6405号民事判决书对朱先生提起的诉讼请求已经依法判决,朱先生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朱先生是重复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二: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成馨239号楼4单元XX室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实际房屋所有权人是王女士母亲女士,是刘女士借用女士的名义购买的。

不动产权的设立,自依法登记时发生效力。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借名买房,导致产权登记人与实际买房人不一致的情形。

后记:原告朱先生在其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依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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