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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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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2005年7月29日,水野先生和陈女士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备忘录,约定水野先生和陈女士购买被告开发的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10号嘉裕苑A座XX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37.10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1428034元。合同还约定,被告将于2006年8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当天,水野先生和陈女士就将30%的首付款人民币438034元全部付清。但被告却未能按期交房,并于2006年8月30日向水野先生和陈女士发出关于延期交房的通知。通知中说,由于项目修改方案,该房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我们将按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房责任,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此后于2011年12月,被告向水野先生和陈女士出具了承诺函,主要内容为,将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标准交房、在具备网签条件时及时办理网签手续,尽快交房,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013年1月被告再次出具承诺函,承诺嘉裕苑项目将于2013年底前交付使用,但被告至今仍未能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在协商无法解决以上纠纷的情况下,陈先生和杨女士通过专业的北京房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材料,认定《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因为开发商变更过规划,房号不确定,所以暂时无法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经过依法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立案、出庭代理并发表了起诉意见和代理意见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2065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65718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女士水野先生与被告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729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70、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原告)。

胡文友律师说法:

现被告已经办理了楼栋初始登记,并已改预售为现售,被告以楼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张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后记:被告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65718号已经依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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