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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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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86:丈夫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妻子能否追回?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86:丈夫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妻子能否追回?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邮箱:308859481@qq.com。

 

问:我与丈夫有一套房屋,但登记在丈夫名下。他在没与我商量的情况下私自与罗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收了罗先生的购房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我知道情况后不同意出售该房屋,我现在能追回该房屋吗?

答:按照《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不论登记何方名下,均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评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张女士夫妻共有房屋虽被丈夫出卖,但房屋还未过户,买受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所以你现在能追回该房屋。但根据合同法规定,你们可能面临合同违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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