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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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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122:“住进去”不等于“住下来” 购房不过户的法律风险之三:签订合同不谨慎 房屋为无权处分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122:“住进去”不等于“住下来” 购房不过户的法律风险之三:签订合同不谨慎 房屋为无权处分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  

                    

在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下,金某与刘某的代理人赵某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装修款补充协议》,合同约定金某出资120余万元购买刘某名下的房屋,并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赵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得知,在签订合同时,赵某属于无权代理,并且事后也未获得刘某追认。现房屋已被刘某与赵某出售给第三人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在二手房屋买卖中,囿于市场交易经验欠缺或者时间成本的考虑,有的房屋所有权人会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因此,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查签约人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要仔细查看代理人的委托权限是否包括房屋的处分权。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房屋的处分权而与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也未取得权利人追认或者获得房屋的处分权,买受人与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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