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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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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134: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应怎样进行?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134: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应怎样进行?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  

                       

依照物权法原理及物权法相关规定,共有物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司法实务中,共有人因种种原因,可能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由于上述两种共有物的共有形式,决定了对其分割有差别。那么,物权法对于共有物的分割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分割的条件。第一,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第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第三,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其次,分割的方式。第一,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第二,共有人达不成协议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第三,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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