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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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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246:《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没有公证是否无效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246:《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没有公证是否无效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站:北京房精英律师网(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一:公证和《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效力没有关系,合同一般只要合法在成立,自然人签字就生效,法人盖上其合同专用章就生效,单个的个人是自然人,公司是法人;

二:公证的委托书,卖房人随时可以撤销,公证的委托书的作用一般是买房人想炒房,不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可以省税,在条件成熟时直接卖给第三人,也有一种情况是卖房人还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过法律风险很大,因为卖房人随时可以撤销公证的委托书;

三: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只有过户才转移所有权,公证无法代替过户;

四:公证从本质上来说只是起一个证人的作用,所以在二手房买卖中,关键是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及时转移房屋所有权,免得夜长梦多,公不公证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再说保留卖房人的购房合同原件、房款发票原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没有实际意义,卖房人凭着身份证就可以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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