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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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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

处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因疫情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及时履行,该怎么办?

处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因疫情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及时履行,该怎么办?
北京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二手房屋买卖交易流程复杂,买卖双方需要各自完成、配合完成的交易程序较多。在疫情影响下房屋解抵押、办理贷款、支付房款、办理过户、物业交割等各个交易环节都可能出现履行迟延,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呢?一般来说,因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有关单位调整办公时间、买卖一方被隔离无法履行义务、小区采取管控措施无法交接房屋等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是,如果银行、房管等部门正常办公,买方或卖方也并非新冠肺炎确认或疑似患者,仅仅是怕被感染不想出门,这种情况就很难免责。再比如不是必须到公共场所办理,完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履行的金钱义务,也不能主张因疫情原因免责。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因二手房屋买卖是典型的非继续性合同,疫情对双方实现合同目的的意愿一般不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如果出现买卖一方因疫情被隔离,或者因疫情无法按时出行,或者因中介、银行等机构减少办公等情形,仅会导致合同一时不能履行或者说不能如期履行,并不能导致合同当然解除,这时候该方可以要求延期履行。如果买方或卖方能够举证证明延期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因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法院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避免恶意违约等角度考虑,在做出解除合同判决时也会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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