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房屋产权

张贴拖欠管理费业主名单和信息违法吗

  摘要:如果业主由于种种原因而拖欠物管费,物业公司却通过在小区进出大门、过道等处,张榜公示欠交业主的姓名、欠款时间、欠款金额、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那么张贴拖欠管理费业主名单和信息违法吗?跟着北京房地产律师一起了解一下吧。

  以迫使业主因怕名声受损而付清欠款。这种行为由可能侵犯被张榜业主的隐私权、名誉权。

  家庭住址、电话等属个人隐私,公司未经本人允许或经司法程序而公示,也属侵犯隐私权。

  《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公司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欠费问题,但无权采取极端手段:明知会损害业主名誉,却为迫使业主就范而我行我素,客观上也已影响了该业主的社会评价和尊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的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

  (一) 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