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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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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夫妻离婚丈夫将房产出售,新房内我的居住权还能保障吗?

夫妻离婚丈夫将房产出售,新房内我的居住权还能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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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要回居住权……

 

 

 

导语

《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便是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其实,居住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曾经,父母将自己的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或者父母花钱以孩子的名义购置房产,但是跟孩子约定在先,自己生前依然要居住在这套房屋内,这样的行为其实就是居住权。

 

今天走进演播室的是陈女士,她与爱人用一辈子的积蓄以女儿的名字贷款购置了一套楼房。谁知在退休后,与丈夫和女儿的矛盾渐深,竟走到了离婚的地步。如今,丈夫将房产出售准备另购新房,租房度日的陈女士能要回自己的居住权吗?BTV科教频道14:00首播节目《律师帮帮忙》中,胡文友律师将帮陈女士细致的分析房产购买环节的法律关系,帮她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回顾

已经退休的陈女士,本来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2004年女儿考上大学后,为了改善家中的居住环境,陈女士夫妇决定,以女儿的名义贷款购买一套新房。

 

 

为了购置新房,陈女士夫妇支付了9万元的首付款,并且办理了33万元的贷款。自从购房之后,陈女士便将工资卡交到了丈夫手中,以便及时按月支付贷款2200元。

 

 

 

面对新房,陈女士一家充满了无限的憧憬与期待。可谁也没想到的是,一家人和谐、宁静的生活渐渐被日常的琐碎悄然打破。陈女士与丈夫和女儿的矛盾日益增多,一家人的关系降至冰点。

 

 

 

最终,在2020年,陈女士夫妇经过协商,决定结束多年的婚姻生活,办理了离婚手续。因为生活中的种种困境,陈女士夫妇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却并没有离家,俩人依旧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直到今年,矛盾再次升级。

 

2021年的4月,陈女士发现自己的电视没了,便向前夫询问电视的去向。此时获知,前夫与女儿已经将该房产出售,准备另购新房。

 

 

 

听到家中唯一的房产已经被出售,陈女士大惊失色,冷静之后才意识到,当务之急是解决自己能否继续在新房中的居住问题,否则,忙碌半生的她竟要落得老无所依的地步。

 

如今,一家三口的矛盾可谓是针尖对麦芒,无奈之下,前夫为了安顿陈女士,只好另外租房供她居住,可就为了新房居住权的问题,一家人的争吵逐渐加剧升级。

 

 

古稀之年的陈女士,能争取到新房的居住权吗?她跟女儿的矛盾又该如何化解呢?让我们看看胡文友律师如何支招。

律师支招

 

胡文友律师在了解了陈女士的情况后表示,之前的贷款购房行为有三个性质,其一属于借名买房,其二属于借款,其三属于赠与,按照陈女士的陈述,胡文友律师认为,这次购房的性质属于陈女士夫妻向女儿借名买房。

 

目前,陈女士对父女二人的卖房行为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女儿,要回房子的所有权。这样一来,房子便可以变更为陈女士夫妇的名字,成为他们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房产的还贷情况,据陈女士称,自己在2015年后便不知情。胡文友律师表示,如果女儿在后续还款的过程中有出资,则需要考虑一家三口的出资比例对房产份额进行分割。如果在之后的还款中,女儿没有出资,陈女士可以起诉女儿,要求房屋变更到陈女士夫妇名下,又因为已经办理了离婚,可以主张夫妻俩人共同拥有该房产,这样一来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便清晰明了,同时也能解决陈女士的居住权问题。

胡文友律师表示,如果陈女士在起诉过程中,无法证明自己是借女儿名字买房,可以主张要回曾经的出资款。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样一来,女儿将返还之前陈女士购房的出资,也是可以解决目前的居住问题。胡文友律师提示陈女士,父母以孩子名义购房的情况,一旦被认定为是赠与行为,按照借款或者撤销赠与的情况来执行的话,只是退还本金,陈女士无法主张相应的利息和房屋涨价后的收益。

 

对于陈女士担心的养老问题,胡文友律师表示,女儿对母亲始终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不仅包括保障老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生活,还包括精神方面的陪伴,这是每一位子女都应尽到的责任与义务。

 

节目的最后,胡文友律师建议陈女士,从亲情的角度考虑,应坐下来与父女两人好好沟通,如果有必要也可以联系当地妇联和居委会帮助调解。毕竟亲情面前,很多事情都可以相互退让和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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