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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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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119: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费何时起算?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
问:王某与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女儿小王,因双方感情长期不合,于2016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李某于2017年4月起诉离婚。在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感情破裂,但对小王的抚养费起算时间争执不下。
答:关于小王某的抚养费起算时间,应当从夫妻分居后不与子共同女生活一方未实际支付抚养费之日起算。从合理性来看,虽然夫妻是共同共有人关系,但分居之后,双方系各自负担生活收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又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实际上没有尽抚养义务,若不计算这段期间的抚养费,对于需要抚养的子女及承担了抚养义务的一方不公平。从法律上看,我国《婚姻法》对于抚养费的起算并无明文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解释可看出,婚姻期间夫妻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都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故夫妻分居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实际支付抚养费时,就已经未承担抚养义务,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了。综上所述,子女的抚养费应当从夫妻分居后不与子共同女生活一方未实际支付子女抚养费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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