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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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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110:继子女的赡养义务?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110:继子女的赡养义务?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问:我是初婚,1985年与现任丈夫结婚,我丈夫与前妻育有一子王某。2009年,我的丈夫因病去世,继子王某就不再和我联系。现在我没有经济来源,又患多种疾病,生活实在困难。这种情况下,我曾经几次向王某讨要生活费,但他却说我不是他的亲生母亲,没有资格要求他尽赡养义务。请问:我可以向继子要赡养费么?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只要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在继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继子女就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如果你对继子王某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那么你有权利要求继子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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