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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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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144: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144: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问:我与妻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不久就结婚了,婚后感情不错,还生有一子,儿子今年15岁。在儿子5岁时买了一套房子,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现在由于感情不好准备离婚,我认为孩子跟我一起生活,房子应该归我,但是妻子认为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请问: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吗?

答: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房屋的产权应该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你们夫妻出资以儿子名义买房,是夫妻对儿子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你们的儿子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根据民则通则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你们作为儿子的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儿子的这套房屋,除非为了儿子的利益。蔡先生主张儿子随自己生活,房子应该归自己?的说法是错误的,你只能代表儿子对房屋行使管理权而不能擅自处分该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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