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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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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145:住房公积金能否挪作它用?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145:住房公积金能否挪作它用?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问: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由于妻子有病,我曾向公司借款4万元,劳动合同到期后,我尚有7000元借款未还,而我的住房公积金中的存蓄与之相当,公司遂提出以该款抵扣。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依照规定,住房公积金不能任意支配,更无权挪作他用,必须经过特定审批且实行专款专用。本案中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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