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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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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纠纷

怎么规定中介机构不按合同办事的责任

  摘要:日常生活中我们在找房屋中介的时候都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在签订房屋中介合同的时候你也要细看合同的内容,不然你的权益日后被中介公司侵犯了也很难维权,但是有些中介也是不按照合同办事的,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怎么规定中介机构不按合同办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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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怎么规定中介机构不按合同办事的责任

  如果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可以约定由该中介机构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租人所遭受的损失。

  但是基于中介种类不同,违约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如果是房屋出租代理,只要过了免租期,房屋代理机构没有支付房租就是违约;

  而对于一般出租代理和受委托寻找房客的中介机构来说,如果中介机构没有履行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就是违约,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找到房客的具体时间。

  房屋出租代理就是出租人可以将自己的房屋委托给某个中介机构,由该中介机构对外出租,该中介机构规定一定时间的免租期,在免租期以外的时间内,无论该房屋是否已经出租,中介公司都应按照约定支付出租人房租,而出租人无需支付中介公司佣金。

  房屋中介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一般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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