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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恋人分手后对簿公堂 起诉偿还馈赠礼物被驳回

昔日恋人分手后对簿公堂 起诉偿还馈赠礼物被驳回

作者:张旭  发布时间:2017-12-05 15:55:56 打印 字号:  |  | 

  王先生与刘女士通过微信上相识并恋爱,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王先生给刘女士买了项链、热水器、电动车等物品,后两人分手,王先生遂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返还恋爱期间所有开销。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7年3月,原、被告双方通过婚恋网相识后添加彼此微信好友,后于2017年4月见面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被告称没钱购买热水器,遂原告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后被告又称不为其购买项链,就不跟遂原告回家见父母,故原告又为被告刘女士购买了项链和吊坠。恋爱期间,原告还为被告购买电动自行车、电磁炉、生活用品等,共花费2500元。原告后因与被告聊天不合,遂提出分手,分索要之前卖给被告的所有物品,被拒绝。故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女士返还王先生为其购买的物品赔偿恋爱期间的开销。

  被告刘女士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曾经流产,孩子是原告的。原告曾拿过被告的手机,但归还时坏的,其卖掉项链是为购买手机。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先生与刘女士于2017年2月份婚恋网相识后双方添加彼此为微信好友,后于2017年4月双方在河北省见面并开始同居生活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因王先生提出分手,刘女士同意,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期间,王先生称如刘女士跟其回老家,则给刘女士购买项链,刘女士同意后,王先生分别于2017年4月中旬和月底为刘女士购买了项链和吊坠,共花费7000余元。因刘女士需要购买太阳能热水器,王先生称其给刘女士购买并于2017年4月购买太阳能热水器一台。因刘女士在异地上班,王先生又于2017年6月为刘女士购买电动自行车一辆,于2017年6月购买电磁炉一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在王先生与刘女士双方恋爱期间,王先生购买项链及项链坠、太阳能热水器、电动自行车及电磁炉后交与刘女士属于赠与,通过庭审查明可知该行为亦不属于为结婚而交付彩礼的行为,该赠与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涉案项链及项链坠、太阳能热水器、电动自行车及电磁炉已交付,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且现王先生并无证据证明该赠与行为符合撤销的条件,故对王先生要求刘女士返还项链及项链坠、太阳能热水器、电动自行车及电磁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行为理应慎始善终,既然与刘女士已分手,理应尽快摆脱情感纠葛。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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