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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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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旅游途中去世 死者家属诉旅行社获赔

      老人旅游途中去世 死者家属诉旅行社获赔 作者:文海宣  发布时间:2017-12-05 14:30:35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死者朱先生和妻子李老太报了旅行社“精品夕阳红双卧11日游”,在旅行途中朱先生身体不适后去世,李老太认为旅行社导游既没有到达现场提供必要的帮助也没有拨打急救电话,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对朱先生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李老太和其女儿朱女士将旅行社、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9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李老太与朱女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6万余元。   原告李老太、朱女士诉称,2016年2月20日,朱先生与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约定朱先生、李老太参加由该旅行社组织的以四川为旅游目的地的“精品夕阳红双卧11日游”,旅游费用为每人2600元。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朱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费用中包含旅游人身意外险。旅途中,朱先生感到不舒服并伴有恶心呕吐等情况,李老太多次与导游电话沟通,导游表示先吃速效救心丸,但未到场。后其自行拨打120急救,急救车到达现场后,急诊医生诊断朱先生已经死亡。   被告旅行社辩称,我公司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不同意李老太、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朱先生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现其死因无法证明,不同意李老太、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先生与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并参加了旅游活动,双方之间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朱先生系在当天旅游行程结束后,于深夜身体突感不适, 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证实已死亡。朱先生死亡系自身身体原因所致,并非旅行社所能控制,因而在客观上,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本身与朱先生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涉案旅游团系针对中老年人群所定制的“精品夕阳红双卧11日游”,旅行社在组织该类人群出游时应尽到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当晚旅游者所住的宾馆地处峨眉山上,位置偏僻,山路崎岖,作为第一次居住在此的旅游者尤其是中老年人很难在遇到身体不适时自行联系120急救中心进行救治。事发当晚,朱先生之配偶李老太两次拨打全陪导游孟某的电话寻求帮助,即使孟某与旅游者不住在宾馆的同一区域,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其亦应当在第一时间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救助和解决措施。而根据事发当晚酒店前台的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120急救电话系朱先生的亲属自行拨打,全陪导游孟某系在李老太向其电话求助后的一个多小时才出现在监控画面中,可见全陪导游对朱先生未能给予及时、充分的救助和妥善的安排。故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朱先生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朱先生的最终死亡系其自身身体原因所致,旅行社对突发事件的救助和保护不足并非直接导致损害,因此旅行社在朱先生的死亡过程中参与度较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旅行社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旅行社责任比例为15%。另外,本案属旅游合同纠纷,保险责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未一并审理。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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