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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横过马路被碾致死 肇事司机获刑三年

大学生横过马路被碾致死 肇事司机获刑三年

作者:孙亚慧  发布时间:2020-05-18 15:34: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尹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尹某某驾驶小轿车时拨打电话,因注意力不集中撞倒手拉手并排通过道路的大学生温某某、张某,后温某某再次被对向车道驶来的大客车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尹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房山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19时15分许,在北京市房山区京深线某路口,尹某某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尹某某当时正在打电话,没注意到由东向西正在通过马路的被害人温某某、张某等人,致使小型轿车左前部与温某某、张某身体碰撞后,将温某某撞至道路西侧。适逢陈某某驾驶“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从对向车道由北向南驶来,又将温某某撞出并碾压,造成温某某死亡,张某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20时许,打电话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温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双下肢开放性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尹某某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手持电话,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且事发后肇事逃逸,应负主要责任;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会车未改用近光灯,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行人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手持电话,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尹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非全部责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尹某某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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