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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擅调工作地点 劳动者维权获赔6万元

用人单位擅调工作地点 劳动者维权获赔6万元

作者:王文敬  发布时间:2020-05-13 14:30:08 打印 字号:  |  | 

刘先生系某科技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以刘先生未按照公司要求前往天津项目组报到的行为属于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刘先生的劳动合同。双方就此发生劳动争议,刘先生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全部诉请。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6年8月其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大数据工程师,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北京。与公司签订了有效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主要工作地点为北京。2018年2月、3月,公司先后给他发送五封电子邮件,称因天津项目组赵某离职,要求刘先生到天津项目组报到。刘先生不同意前往外地工作,并继续在北京的工作地点正常打卡上班。直至2018年3月28日,刘先生收到了科技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刘先生未按照公司要求前往天津项目组报到工作的行为属于旷工。刘先生认为科技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其公司要求刘先生到天津项目组工作不是调岗,仅是工作安排,刘先生未到天津项目组报到系旷工,其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就工作安排的性质前后陈述不一致:在仲裁庭审中,该公司称“是因为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才给刘先生调至天津工作”;在法院第一次庭审中,该公司称系“出差”;在法院第二次庭审中,该公司称不清楚工作安排的性质,由法庭自行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所谓出差之主张与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的陈述及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存在明显不同,科技公司也没有明确告知刘先生出差的起始时间,所以所谓出差之主张无法采信,科技公司实为调整刘先生的工作地点至天津。而科技公司单方决定调整刘先生的工作地点至天津,超出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缺乏经营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在不当,以旷工、不遵从指令或规定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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