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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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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84:婚后用个人婚前存款所购房屋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84:婚后用个人婚前存款所购房屋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邮箱:308859481@qq.com。

 

问:我和妻子黄某于201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我用自己婚前的存款买了套商品房,登记在我自己名下。2015年3月我与妻子发生婚变,妻子黄某声称要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请问,她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吗? 

答:黄某无权分割该房产。婚前的个人存款属婚前个人财产,用该存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改变,不会改变个人财产的根本性质,该房屋仍应属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中李某用个人财产所购房屋不论是投资还是居住,该房屋本身只是一种财产形式的变化,并不能视为收益,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说有收益只能是所购房屋的增值部分,黄某仅可以就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主张权利,但该房屋所有权应属李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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