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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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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248:二手房买卖中,为了避税而做的黑白合同是否无效?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248:二手房买卖中,为了避税而做的黑白合同是否无效?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站:北京房精英律师网(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一:现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卖方一般只拿净得房款,不承担任何税费,一般约定所有的税费由买受方承担,本来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商品房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由出卖方自己承担,法律规定买受方只承担契税,出卖方和买受方都承担印花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占到二手房交易税费的大部分,买受方为了少交税,一般由中介把房屋交易价格按地税部门的最低计税价格做到最低,而把实际房屋交易价格和报税的房屋交易价格的差额约定房屋装修款或者综合补偿款等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承担交税和过户任务的合同就是白合同,白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是假的,而约定真正的房屋交易价格的合同是黑合同;

二:现在随着房屋交易价格的暴涨,出卖方一般为了达到坐地起价,解除合同的目的,一般主张黑白合同涉嫌避税,损害国家利益而主张《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居间协议》无效,如果税费实际没有按照白合同的价款交纳,就是税费还没有交纳,法院一般认定避税行为实际没有发生,而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法驳回出卖方的起诉。如果税费已经按照白合同的价款缴纳,法院一般认定避税的条款无效,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并且要买受方按照真实交易价格把税费补齐。

三:综上所述,出卖方以避税想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法院一般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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