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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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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485:夫妻一方举债,如何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485:夫妻一方举债,如何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网址:O网页链接),邮箱:308859481@qq.com。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可知,夫妻一方举债,判决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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