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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存在风险 未留证据难获支持

借名买房存在风险 未留证据难获支持

作者:周熙娜 云凝  发布时间:2019-08-19 10:42: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张某诉王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诉请要求王某配合办理过户的二审案件。该案中,张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就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涉案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张某主张该房屋系借王某之名购买,王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情况,经审理之后,未支持张某的诉请。张某不服遂提出上诉,北京三中院近日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张某与王某原系同事。2001年6月3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涉案房屋。付款方式为买受人于签约当日交首付款15万元,余款44万元王某采用银行15年按揭方式贷款。房地产公司2005年向王某开具发票。2018年,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要求王某配合将涉案房屋办理过户至其名下。关于借名原因,张某称当时王某为北京本地人,相较于外地人购房首付款比例低且税费有优惠,所以借王某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王某对张某主张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存在书面约定,且购房发票、契税凭证、公共维修基金收据等票据均由王某持有,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及张某对涉案房屋存在出资。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借名买房人主张其与被借名人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应当在诉讼中对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借名购房关系是否存在,法院会综合考虑有无书面协议、购房款出资情况、房屋占有使用状态、房产证和发票持有情况等因素,结合各方当事人对借名购房事实有无合理的解释,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社会经验法则作出合理判断。如果借名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未能谨慎签订书面协议,且未保留充分证据,则存在不能完成房屋过户的风险。此外,如果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借名购房人不符合限购政策,即便能够证实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也会面临借名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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